外商独资办医方案出台,部分科室禁入

外商独资办医方案出台,部分科室禁入

 

“外商独资医院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有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国内居民和在中国学习、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员,与其他医院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是互补关系。”

       继今年9月,国家卫健委、商务部等四部门允许9省市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后,日前四部门再发文进一步明确医院设立条件。

  2024年9月,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三部门发布《关于在医疗领域开展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试点通知》),拟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

  相较十年前,新一轮试点范围收窄,未再覆盖全省,除北上广深外,仅涵盖2014年试点省份的省会及重点城市。(参见财新网《分析|外商独资办医试点再放宽 几度轮回还需定心丸》)

  11月29日,四部门发布《关于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对外商独资医院设立和运行条件以及准入、监管作出规定。

  从《试点方案》来看,外商独资医院的审批由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后,再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外商独资医院经营范围有所限制。《试点方案》规定,外商独资医院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

  为防止人类遗传资源外泄风险,《试点方案》对外商独资医院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诊疗活动作出严格限制,要求不得设立血液病医院,不得登记血液内科,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期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等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

  人员方面,《试点方案》允许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港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内地)人员占比均不得少于50%。

  外商独资医院尤为强调差异化经营。一方面,《试点方案》要求,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另一方面,要求投资主体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

  “从这里可以看出,管理、技术和补充是政策的核心考量,最关键的是通过管理模式和医学技术及设备来补充和改善国内的不足,以拓展差异化的服务供给。”医疗战略咨询公司Latitude Health创始人赵衡在财新专栏文章中分析。

  四部门同步发布《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政策“一问一答”》(下称《政策问答》)亦指出,外商独资医院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有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国内居民和在中国学习、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员,与其他医院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是互补关系。

  此前多名业内人士受访时指出,外商独资办医如要避免“水土不服”,还有诸多障碍亟待破除,打通支付关是其中之一。根据《试点方案》和《政策问答》,外商独资医院可申请纳入基本医保定点机构,纳入后要执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医疗保障范围,要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监督管理。

  “如果外商独资医院要接入医保,必须和其他医院一样要按照统一的医疗服务和医药价格进行定价和收费,也必须优先使用集采药品和进行DRG付费,并接受医保监管。”赵衡分析,医保接入才能服务广大人群,但接入医保意味着受到医保支付的约束,如何利用自身在管理和服务上的优势去树立口碑并拓展市场,是决定外资医院能否成功的关键。

 

本文转自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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