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保安在工作期间劝阻同事争吵被杀,算不算工伤?3月21日,北京市司法局首次发布行政复议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十大典型案例,“某公司不服某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工伤决定书案”入选。
“保安之死”工伤认定引争议
闫某、陈某均系某公司保安。2019年6月12日,陈某在值班时因劝阻闫某与保安队长争吵,被闫某持刀伤害致死。
经陈某之父申请,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陈某所受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工伤。
陈某所在的某公司则认为,陈某系因采用推搡、羞辱闫某的方式才导致受到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此案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是否系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暴力伤害致死。因等待刑事案件结果,涉案工伤认定结果作出时,距陈某死亡已三年之久,且其家境贫寒,家属希望早日获得工伤补偿款,但某公司并未为陈某购买工伤保险,陈某家属还需通过诉讼程序索要补偿款,耗时费力。为实质化解矛盾,防止争议久拖不决,承办人多次与双方沟通,释法说理。最终,某公司与陈某家属签订和解协议,陈某家属获得补偿,某公司亦认可行政复议决定,各方均未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陈某被伤害时正值值班期间,发生在值班室内,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两要素。陈某作为门卫保安员,负有维持公司门口正常秩序的职责,其在闫某与他人在公司门口发生纠纷时进行劝阻、维持秩序,属于“履行工作职责”。陈某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因果关系。闫某系因不满陈某维持秩序的行为,对陈某进行暴力伤害,闫某自述与陈某并无其他矛盾。陈某虽有推搡、辱骂等不当行为,但不能阻却其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认定工伤决定书》。
承办人用好调解手段,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此案承办人、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一处干部于广英,在2022年接手审理此案。
工伤认定是一种常见的案件类型,按照通常程序,如果确认工伤认定决定正确即可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不过于广英了解案情后发现,直接作出复议决定也许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
陈某死亡时19岁,家境贫寒,父母无稳定工作且身患疾病,陈某是支撑家庭的主要力量。陈某去世后,他的家庭几近崩溃,陈某家人迫切需要拿到工伤补偿款。
与此同时,由于用人单位并未为陈某购买工伤保险,因此工伤补偿款需要用人单位给付;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的正确性持怀疑态度,也无力承担大额的工伤补偿款。于广英认为,如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可能需要历经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至少一年多的时间,煎熬中的陈某家人等不起。于是,于广英发挥调解手段的作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她通过与当事人沟通,一方面依法审查,透彻说理,使当事人在充分预判复议结果的前提下自愿协调化解;另一方面,理顺救济路径,释明法律风险,使当事人结合自身情况确定可接受、可实现的补偿金额。
最终,经过不到两个月的审理,此案最终在2022年9月22日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信服了工伤认定结果,第一时间与陈某家人签订了和解协议,既减少了工伤补偿压力,又压减了时间成本;陈某家属也在最短时间内获得了补偿款,解决了生计难题,各方均未提起诉讼。
■点评
发挥能动复议独特优势,实现胜败皆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鎏认为,工伤认定关乎民生,依法、正确、妥善处理此类争议,对维护劳动者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稳定的用工关系至关重要。
“因履行工作职责”强调因果关系要件,即履行工作职责与所受伤害之间要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实践中只要所受伤害是在履职期间发生且因履职需要导致,均可认定存在法定关联性。至于履行工作职责方式是否适当,并不直接影响因果关系能否成立,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所受伤害系因本人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才有可能构成阻却事由。
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立足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角度对认定工伤进行理解与适用,依法认定工伤,应予以支持。
行政复议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需要“取信于民”“便民为民”,着眼于争议涉及的法律诉求和真实诉求,善于探寻化解争议、定分止争的突破口和着力点。本案承办人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充分考量各方需求,依法确定化解方案,确保行政复议调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真正发挥了通过能动复议的独特优势,实现胜败皆服、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让每一个老百姓在行政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良好效果。
本文转自于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