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经过中国监管机构的审批历时近一年,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AI芯片巨头英伟达突遭中国反垄断调查。12月9日晚间,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总局”)发布公告称,近日因英伟达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下称“公告”),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英伟达公司开展立案调查。
财新就反垄断调查向英伟达问询,截至发稿暂未获回应。
此次反垄断事涉英伟达2020年完成的对以色列网络设备商迈络思(Mellanox)的收购,该笔收购作价69亿美元,为英伟达史上最大一笔收购。(详见财新网报道《英伟达收购迈络思获中国有条件批准 将如何影响市场?》)
事实上,当初这笔交易经过中国监管机构的审批颇为不易,历时近一年,还经过了撤回再申报。据公告,2019年4月24日,总局收到反垄断申报,当时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补充;同年8月,总局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规定,开始初步审查;12月,总局决定延长审查期限;2020年2月9日,审查延长期满,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同意;2月12日,总局对申报方的再次申报予以立案;4月10日,英伟达向总局提交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承诺方案。
公告显示,总局和英伟达及迈络思随后达成七项条件,其中两项保密。包括向中国市场销售英伟达GPU加速器与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搭售,或附加任何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阻碍或限制客户单独购买或使用其中一类产品;不得歧视单独购买一类的客户;依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中国市场继续供应相关产品;继续保证英伟达GPU加速器和迈络思高速网络互联设备与第三方设备的互操作性;继续保持迈络思设备点对点通信软件和集合通信软件的开源承诺等。
尽管最终通过,但总局当时就认为,两家的合并对全球和中国GPU加速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和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据总局当时引用的数据,在GPU加速器市场,英伟达全球和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90%至95%和95%至100%;在专用网络互联设备市场,迈络思全球和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55%至60%和80%至85%;在高速以太网适配器市场,迈络思全球和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60%至65%和65%至70%,这也使得两家都具有较强的价格控制力。
此外,在产品层面两家公司分别掌控计算和传输的关键环节,总局在公告中称,GPU加速器决定数据运算速度,网络互联设备决定数据传输速度,任何一方不足都会导致服务器系统陷入性能瓶颈。交易使公司能够同时提供两类产品,增强在各市场的控制力,且上述三大市场壁垒高,短期内难以出现能有效竞争的进入者。
“集中后实体可能通过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总局当时称,两家公司的几类设备具有相同的客户群,故未来公司可能搭售,迫使下游用户采购;也可能通过降低与第三方网络互联设备或加速器的兼容性,限制竞争等。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向财新分析称,市场监管总局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英伟达收购迈络思时,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包括五项公开的义务,以及被设为“保密信息”的第六项、第七项义务。目前外界还无法判断英伟达到底涉嫌违反的是上述五项公开的义务,还是另外两项没有公开的义务。
刘旭指出,2022年《反垄断法》修正前,商务部曾作出三份有关经营者违反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处罚决定,分别涉及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和西部数据,赛默飞世尔被罚15万元人民币,西部数据被处罚了两次,均为30万元人民币。2022年8月1日修正后的《反垄断法》生效,提高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上限,并引入了惩罚性处罚条款。
刘旭指出,修正后的《反垄断法》要求,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刘旭还指出,《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说明处上一年度销售额是经营者全球销售额,还是仅限于中国境内的销售额。刘旭提到,2015年,国家发改委对美国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处罚,是按照高通在中国境内市场的销售额计算的罚款——处2013年度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
刘旭进一步分析称,英伟达2023财年在中国(含香港)收入57.85亿美元,如果按照上年度在中国市场销售额1%的下限处罚,罚款应该至少为0.5785亿美元,按照10%的上限处罚,则应为5.785亿美元。但如果英伟达最终被认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那么则可能被处罚5.785亿美元的5倍,也就是28.92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或超过200亿元。
本文转自于 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