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一名HR,最重要的就是了解各种假期规定和待遇,今天就给大家分享最新最全的15类法定假日的规定和待遇。
(1)法定节假日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令第644号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延伸问题:妇女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公司可以不放假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公司安排职工工作,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2)带薪年休假
依据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依据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扫描下方二维码直接看政策原文↓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延伸拓展:
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3)婚嫁&丧假
国营企业规定依据: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延伸拓展:
2021年各地逐渐修改《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增加了婚假&产假的天数,具体可以查看下表:
地区 |
共计婚假天数 |
北京 |
10天 |
上海 |
10天 |
江西省 |
18天 |
安徽省 |
13天 |
辽宁省 |
10天 |
西藏 |
10天 |
江苏省 |
13天 |
贵州省 |
13天 |
海南省 |
13天 |
陕西省 |
13天 |
吉林省 |
15天 |
福建省 |
15天 |
重庆 |
15天 |
青海省 |
12天15天 |
黑龙江省 |
15天 (参加婚检享有婚假25天) |
云南省 |
18天 |
河北省 |
18天 |
内蒙古 |
18天 |
河南省 |
21天 (参加婚检享有婚假28天) |
新疆 |
23天 |
山西省 |
30天 |
甘肃省 |
30天 |
湖北省 |
3天 |
四川省 |
3天 |
广东省 |
3天 |
天津 |
10天 |
浙江省 |
3天 |
山东省 |
3天 |
宁夏 |
3天 |
湖南省 |
3天 |
广西省 |
3天 |
(4)探亲假
依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享受待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5)产假&陪产假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扫描下方二维码直接看政策原文↓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延伸拓展:
2021年各地逐渐修改《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增加了产假&陪产假的天数,具体可以查看下表:
地区 |
产假 |
陪产假 |
北京 |
158天 |
15天 |
上海 |
158天 |
10天 |
江西省 |
188天 |
30天 |
安徽省 |
158天 |
30天 |
辽宁省 |
158天 |
20天 |
西藏 |
365天 |
30天 |
江苏省 |
128天 |
15天 |
贵州省 |
158天 |
15天 |
海南省 |
最多190天 |
15天 |
陕西省 |
158天 (生育三孩再增加半年) |
15天 (生育三孩再增加15天) |
吉林省 |
158天 |
15天 |
福建省 |
158天-180天 |
15天 |
重庆 |
178天 |
20天 |
青海省 |
188天 |
15天 |
黑龙江省 |
180天 |
15天 |
云南省 |
150天 |
30天 |
河北省 |
一孩、二孩158天 三孩188天; |
15天 |
内蒙古 |
158天 |
25天 |
河南省 |
拟增至190天 |
30天 |
新疆 |
158天 |
15天 |
山西省 |
158天 |
15天 |
甘肃省 |
180天 |
30天 |
湖北省 |
158天 |
15天 |
四川省 |
158天 |
20天 |
广东省 |
178天 |
15天 |
天津 |
158天 |
15天 |
浙江省 |
生一孩共可休158天 二孩、三孩各188天 |
15天 |
山东省 |
158天 |
15天 |
宁夏 |
158天 |
25天 |
湖南省 |
158天 |
20天 |
广西省 |
148天 |
25天 |
(6)育儿假
依据:《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明确25条重点任务,其中,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方面,提出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要求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延伸拓展:
2021年各地逐渐修改《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增加了育儿假的天数,具体可以查看下表:
地区 |
育儿假 |
北京 |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个工作日育儿假 |
上海 |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天育儿假 |
江西省 |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
安徽省 |
孩子6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
辽宁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西藏 |
- |
江苏省 |
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育儿假 |
贵州省 |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
海南省 |
孩子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或任意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时间(拟增) |
陕西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不低于30天(拟增) |
吉林省 |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增设育儿假 |
福建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重庆 |
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中的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孩子一岁或者夫妻双方在孩子满6周岁前每年累计休5-10天育儿假 |
青海省 |
孩子三周岁前,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黑龙江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云南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拟增) |
河北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内蒙古 |
拟增 |
河南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新疆 |
- |
山西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
甘肃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
湖北省 |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
四川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广东省 |
拟增设 |
天津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浙江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山东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拟增) |
宁夏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湖南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拟增) |
广西省 |
拟增设 |
(7)产前假&孕期产前检查假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令第644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延伸拓展: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8)哺乳假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9)痛经假
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指出,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延伸拓展: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10)病假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病假医疗期: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2、病假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
(11)医疗期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扫描下方二维码直接看政策原文↓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上面这段文字很长,不太好理解,只是给大家一个政策依据参考,直接看下方表格就OK了!
一表看懂医疗期期限及计算方法▽
(12)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3)公司经营性放假
依据:工资支付条例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14)甲类传染病假
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15)独生子女护理假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至少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在内的16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省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黑龙江省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20天。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非独生子女也可带薪护理,时长略短于独生子女,但可达到7-10日。
各省份均规定了 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份的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市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