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时间截止后,由各用人部门按照招聘公告要求对应聘者资格条件进行初审,人事处进行复审。辅导员岗位按照1:20的比例(不足1:20时以实际人数为准);其他岗位按照1:10的比例(不足1:10时以实际人数为准),确定进入下一阶段招聘环节的应聘者。
(1)笔试
学校委托第三方考试服务机构对应聘者组织笔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合格成绩为60分。
(2)综合能力考核
通过笔试的应聘者参加综合能力考核,考核由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学科组评议组成。各用人部门成立专业评议组,一般由7人组成,包括校人事处负责人、用人部门负责人、纪检人员、校督导专家、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教师代表。专业评议组按照招聘公告规定及相关办法,组织测试及学科组评议,不合格者终止后续应聘环节。
综合能力考核结果按照不高于招聘岗位1:3的比例进行排序后进入下一阶段应聘环节。
(1)笔试
学校委托第三方考试服务机构对应聘者组织笔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合格成绩为60分。
(2)面试
面试人选依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照招聘岗位1:5的比例(不足1:5时以实际人数为准)确定。总成绩由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组成,按照不高于招聘岗位1:3的比例进行排序后进入下一阶段应聘环节。
1.校人事处对应聘者进行准入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应聘资格。
2.应聘者须在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应聘资格。
3.心理测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应聘者须在各用人部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测试。
校人员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应聘者情况。
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应聘者情况,确定拟聘人选。
校人事处组织各用人部门对拟聘人选进行政审及查阅个人档案,主要涉及拟聘人选的“三龄两历”、现实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学习)表现、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有无违法违纪等内容。
对于通过招聘程序的拟聘人选按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拟聘人选应按照我校规定的时限及要求配合完成,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的,取消应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