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规:“背靠背”付款条款无效

最高法新规:“背靠背”付款条款无效

 

最高法院近日发布司法解释,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即通常所说的“背靠背”条款,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律师认为,此举扫清了中小企业追讨款项的重要障碍,预计相关纠纷将增多

        最高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即通常所说的“背靠背”条款,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最高法院表示,此举意在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其合法权益。

  近年来,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突出,尤其是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这类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是引发相关款项支付纠纷的重要原因。

  最高法院的正式批复属于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背靠背”条款本质上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琳向财新表示,“背靠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安排,约定一方在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合同相对方付款。这种做法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或者服务合同中经常出现。她举例说,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该条款通常是指总承包人以其获得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作为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具体表现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款项后再向分包人付款”、“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付款的进度或比例向分包人付款”等。

  “背靠背”条款本质上减小了总承包人的资金风险,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曹琳谈到,中小企业作为下游的供应商或者施工方,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出于承揽业务的考虑不得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此类不合理的交易条款。近些年,由于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或发包人明确缺乏清偿能力等原因,承包人拖欠款项情况越来越多,导致中小企业回款压力很大,甚至影响其生存。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也表示,近年来,随着欠款规模不断增长、账期持续拉长,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回收压力、诉讼周期成本等已成为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障碍,甚至濒临破产。从调研中了解的情况看,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缺乏明确处罚措施,给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带来困难,中小企业担心“赢了官司丢了业务”,轻易也不愿不敢采取司法手段维权。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因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该类条款的效力问题加以明文规定,导致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理解不同,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亦有较大差异,亟待对相关条款的效力认定、裁判标准予以统一。

  此次发布的《批复》共两个条文,分别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如何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批复》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为合同纠纷,合同主体方面,主要是指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

  合同类型方面,《批复》列举了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典型的合同类型。合同约定内容方面,主要表现为约定大型企业以收到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践中约定的按照第三方向大型企业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等不合理交易条件的,也应包括在内。

  最高法院前述负责人提到,实践中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中,也存在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并因此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形。鉴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对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建设、付款期限等均有明确规定,故《批复》未将其纳入规范范围。

  曹琳表示,符合《批复》规定的“背靠背”条款被认定无效,扫清了中小企业追讨款项的重要障碍,预计此类纠纷案件将增多。此外,“背靠背”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批复》将裁量权交给法院,后续法院如何处理将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毫无疑问,不论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如何认定,也只是早晚和轻重的问题,最终还是会积极推动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她说。

 

本文转自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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