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控指挥下级审案引持续关注 学者呼吁巩固改革成果坚持独立裁判

遥控指挥下级审案引持续关注 学者呼吁巩固改革成果坚持独立裁判

 

十年来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司法责任制,推进司法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律学者们认为,青海海西州中院的做法超出了对下依法指导的范围,建议作为一个典型事件来处理,巩固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

青海海西州中级法院领导遥控指挥下级法院审案一事争议不断。事后,海西州中院回应称,所涉案件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该院派员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这一说法引发法学界、律师界等关于上下级法院间监督、指导边界的讨论。

  近日,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组织多位法学专家以“监督、指导还是不当干预?——上下级法院关系与审级边界”为题进行了讨论。他们表示,海西州中院的做法完全超出了依法指导的范围,也变相剥夺了合议庭成员的审判指挥权和裁判权,要坚持去行政化的司法改革方向,坚持司法责任制,实现独立公正裁判。

司法监督与指导的界限

  5月11日,青海海西州天峻县法院审理的索才等12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休庭后,索才的辩护律师刘征路过审判席时,在法官的电脑上发现,上级法院、海西州中院的刑庭庭长哈斯朝鲁和天峻县法院院长樊旭华通过微信群指挥庭审,随即拍照。刘征所拍摄的照片显示,电脑上登录的微信号用户是审判员达哇吉,在一个七人微信群内,“哈斯庭长”发消息表示,“审判长现在说,仅是核实身份及诉讼权利,合议庭也相信翻译人员能履行好职责。请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紧接着“樊旭华院长”也称“不用跟他商量”,“哈斯庭长”又表示“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该微信群群员还包括审判长南夸尖参、天峻县法院综合办负责人、网络管理员等人。

  多名辩护律师称,休庭前,他们在提出翻译准确度问题时,审判长确实当庭说过哈斯庭长发的那段话。据了解,哈斯朝鲁于2023年6月当选海西州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是索才等人寻衅滋事案的二审审判长。为了固定证据,刘征报了警,“警察到场后,将审判席上的两台电脑主机进行了拍照、封存、提取”,刘征称,他们还以哈斯朝鲁、樊旭华滥用职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5月13日,海西州中院发布情况通报称,索某等12人涉嫌寻衅滋事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院派员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详见财新网:《遥控指挥下级审案引关注 青海海西州中院回应惹争议》)

  根据2021年11月,最高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四类案件”指的是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指导意见》第10条提到,院庭长针对“四类案件”审理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按照职务权限可以采取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审阅案件庭审提纲、审理报告,调阅卷宗、旁听庭审等监督管理措施。院庭长在分管领域、职务权限范围内,按工作程序采取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或者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不属于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第11条明确规定,院庭长对“四类案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当在办案平台全程留痕,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海西州中院的通报是在玩文字游戏,把明明是一个指示、指挥的行为说成指导。”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表示,对下级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绝对不是越俎代庖,代下级法院来操纵它的庭审,甚至下级法院的法官审案时说什么话也由上级法院来定,这是绝对不行的。“‘打断、硬气点、不要跟他商量’,这是一种手把手的指示、指挥的操纵行为,已经不属于指导了,超出了监督管理的范围。指导应当是发布统一的裁判规则,比如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或者是发布指导性案例、组织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选等活动,来统一各地的执法审判活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也表示,即便如海西州中院的回应,所涉案件的确属于‘四类案件’,院庭长对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也应当在办案平台全程留痕,“最高法院的文件规定得非常清楚,院庭长可以监督指导案件,但是要全程留痕,而且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同时需要在审判委员会或者专业法官会议上才能表达意见。除此之外,院庭长如果直接去指导或者干预案件,不符合现有的程序性规定。并且办案平台指的应该是法院内部的办案系统,不可能是指微信群。”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轩称,无论是《宪法》还是《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都界定得非常清楚,都只出现了“监督”二字,没有用“指导”的说法。“指导关系”主要见于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性文件,包括海西州中院拿出来做情况说明的主要依据,也就是《指导意见》,但它主要强调的也是监督管理。

  “最高法院相关文件当中的‘指导’一定是依法指导,而不是海西州中院情况通报当中的这种充满随意性的,甚至是违法,不当干预的所谓指导,这已经完全超出了依法指导的范围,也剥夺了合议庭成员的审判指挥权和裁判权。”李轩表示。

维护独立审判权及两审终审制

  “司法权是一种裁断权,不仅要独立于当事双方,而且也不应该受到其他权力来源的影响。”劳东燕表示,当前司法实务的两大痛点一是院庭长对于审判的指导权限究竟体现在什么地方,二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监督权限到底如何体现。如果院庭长对于案件事实没有了解,也没有参加庭审,却对裁判过程或者案件结论直接加以影响,会使得独立审判或者司法权本身的性质受到重大影响。

  “从制度设置层面来讲,目前允许请示汇报的范围只限于法律适用问题。”劳东燕称,最高法院关于一些个案的批复,都不涉及案件事实怎么认定,或者最终应该如何定性,只是就其中对于法律问题究竟如何适用进行指导,如2011年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案例,就非法经营罪中“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到底如何界定进行明确。

  李轩称,最高法院的相关文件,从来没有要求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个案的直接指导。恰恰相反,最高法院三令五申反对和禁止下级法院就个案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这也是近十年来第三轮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强调司法责任制,要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独立审判原则和庭审中心主义司法责任制的精神。所以,海西州中院、天峻县法院两级法院当堂通过微信对话的方式会审,已经完全违背了《宪法》和法律规定,这会使得两审终审制形同虚设,荡然无存。”

  李轩进一步称,两审终审制的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发挥二审法院,也就是上级法院的纠错和监督功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院之间的监督,也只能通过二审或者再审的改判来实现,如果二审法院提前介入,尤其是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来的审判长如果指挥现在的一审法官如何去审理案件的话,那么可以想见,这个案件如果重审的裁判结果不当,将来不可能在二审法院得到纠正。“如果二审法官进一步就案件裁判结果也予以直接指导的话,那么两审终审就宣告无效了。并且,两审法院共同决定一审过程和结果的做法,也使得独立裁判形同虚设。”

  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王涌表示,上级法院直接对一审法院发号施令,完全架空了一审,这已经不是所谓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督所能解释的。

  韩旭也认为,虽然长期以来法院内部的请示汇报制度作为潜规则一直存在,但是最高法院也发布文件规定,对事实问题不能向上级法院请示,否则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就被变相剥夺了,两审终审名存实亡;另一方面下级法院遇到问题就踢皮球,找上级法院来给答案,他们就没有认真负责独立思考的精神,会形成惰性。

  韩旭还称,海西州中院通过微信遥控指挥下级法院怎么审案的做法与庭审实质化改革相去甚远,违反了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精神,与司法责任制改革也不相容。“司法责任制改革实际上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结果他这不是由审理者裁判,审理者完全是在表演、演戏,是让裁判通过庭审来背书的,实际上幕后还有更高一级的法院来操纵,这样就造成了二审终审名存实亡。有人认为这又不是对实体问题的一个决定,而是程序问题,但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当程序不公的时候,实体公正很难实现。”

  “司法改革就是要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但现在海西州中院连下级庭审都操纵了,上级法院没有参与庭审,凭什么指挥操纵下级法院?这不符合司法的亲历性原则。”韩旭说,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不能受外界的干预和影响,“我认为审判独立应该是个体的独立,而不是集体的独立。”

  李轩建议,应当以此作为一个典型事件,开展全系统的反思教育,举一反三,巩固来之不易的司法改革成果,维护司法公信。

 

本文转自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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