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形成与发展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的要求,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维度,应该积极探索、形成把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紧密结合的公有制新形态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在习近平经济思想中,这是首次在“生产关系”前出现“新型”的定语。中共二十大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表述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在所有制、分配方式、市场经济体制这三个组成部分上,都应该按照习总书记的要求,解放思想,不拘一格,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进行创新、完善、优化。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要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激发广大劳动者的创新动力和生产积极性,首先就要按照中央“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要求,探索、形成把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紧密结合、利益相关的公有制新形态。
1、明确“新型公有制”企业的定位。
什么样的企业形态更能适应新质生产力、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华为公司是最好的样板。无论是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跃升,还是原创性、颠覆性、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攻关,还是布局、发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华为都“遥遥领先”。而且,面对一次次技术封锁、出口管制、产品断供和各种打压,越压越强,浴火重生。其主要原因,除了任正非本人非凡的变革领导力和企业家精神,从公司制度层面,就是面向广大管理和技术骨干的内部股权设计。
《华为基本法》规定: “华为主张在顾客、员工与合作者之间结成利益共同体,努力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部动力机制。”华为通过让广大管理和技术骨干员工持有内部股权,将企业的整体利益与员工的自身利益紧密相连。尽管华为是任正非创办的企业,但任正非持有的股份不到1%,其余的都通过华为公司工会持股平台、由管理和技术骨干持有。从这个意义上,华为公司已经名副其实成为“华为人”的华为。在其他的科技型公司中,无论国有、民营,凡是骨干队伍稳定,发展良性、快速、健康的,“股权激励”、“骨干持股”等股权层面的机制一定功不可没。
实践已经证明,在股权的“华为模式”下,劳动者不光是自己劳动能力的所有者,还通过个人所有的股权成为公司剩余价值的所有者;企业的经营效果和每个股东息息相关,劳动者的所得天然与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的效果紧密相连,生产效率的提高、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是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利益所在。这样的股权关系,可以从根本上激发劳动者的创新动力和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从产权机制上保证了公平。
这样的企业属于什么所有制?按现有分类不是公有制,因为不属于“全民”或“集体”;但也不应是私有制,因为由于股权分散,任何单个股东都不能从股份层面占有、支配生产资料,只能由广大股东“共同占有”,以华为为例,任正非对公司的控制并非基于股权比例,而基于“委托代理关系”。这类企业,就是马克思当年设想的“在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从马克思提出这一设想后的100多年以来,对于“个人所有”的到底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一直争论不休,中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上也都一直认为:生产资料有了“个人份额”就是私有制。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首次明确允许农村集体组织“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折股量化”,个人拥有了生产资料份额,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不变,突破了以往集体经济生产资料“不能按份共有”的禁区,这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理论和政策创新,为“华为模式”的“新型公有制”企业颁发了“出生证”。
科技的进步、产业的发展,使得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资本规模也将越来越大,必然带来股权分散化程度的提高。因此,“个人持股、股权分散,共同占有”的公司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国内A股的上市公司中,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双无企业”(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在新质生产力特征鲜明的大型科技型企业中,除了华为,腾讯、阿里巴巴、京东、百度等公司的创始人也都已经不是第一大股东,他们在公司的角色很大程度上已经从初创时的“控股股东”变成委托代理机制下的“职业经理人”。建议从理论、法律、政策等各个层面,对这类“产权明确、股权分散、共同占有”,没有单个的个人能够从股份层面控制公司的企业,明确“新型公有制”定位。引导越来越多的企业向着这个方向去演进,从根本上提高创新动力和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企业成员的归属感,并让“公有制主体地位”随着市场化进程不断发展、壮大。
2、加快国企骨干持股进度。
国有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国有企业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力量。加快科技型国有企业管理和技术骨干持股的进程,既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效率、激发创新活力,也是对“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紧密结合、利益相关”的新型公有制的积极探索。
中央强调国企改革要“坚持分类改革的方向”,承担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任务的科技型国有企业基本都属于“商业一类”。应该明确:“商业一类”国企,处于充分竞争领域,既无国家配置的专门资源,也无独家许可的特别业务。除了股东层面的“国资”,在资源获取、市场竞争、日常经营、内部管理等方面都和其他企业并无二致,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发展主要取决于企业家的创新精神、科技人员的研发动力、企业成员的整体活力。因此,对“商业一类”国企应逐步放宽、取消员工持股的种种限制,充分激发这类企业科技创新的活力。具体建议有:
(1)扩大试点范围。目前的政策只允许对“混合所有制”国企试点员工持股,前提是“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要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建议把试点范围扩大到国有独资企业(包括多个国有股东持股的企业),通过员工持股实现混改。
(2)丰富出资方式。目前只允许员工以现金出资,企业发展成果的“存量”没有被员工分享。建议丰富出资方式,如把企业未分配利润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骨干、作为股权出资,或允许员工用所持股权以后年度的分红支付出资款。
(3)加快试点进度。对国企员工持股,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十多年来下发十多个文件,一个比一个要求明确,但在实际执行层面的响应严重不足,不少国企更是把原来“三产”单位的个人股权都收归国有。建议由国资委制定进度要求,把员工持股列入对国企主要负责人考核的内容,限期推进。
如果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折股量化”给村民、保持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是理论和政策的创新,国有企业让骨干持股使得生产资料有了个人份额、但不改变国有企业的性质,是更具创新的突破。随着国企骨干持股比例的不断提高,“新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将得到极大的丰富和完善。
3、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
上市公司一般都是所在行业的佼佼者,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尖兵。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激励骨干、稳定队伍、加快发展的主要手段,在发达资本市场已经实施多年。现行政策法规在以下两个方面需要优化完善:
对于股权激励“行权”时的纳税,税务部门规定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按照《证券法》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高管期权在行权后必须先锁定6个月,然后每年只能出售上年末余额的25%、直到剩下1000股才可以一次卖完。也就是说:上市公司高管(这是最需要激励的群体)行使股票期权后,不但要垫付资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这项“工资薪金”还要被拖欠数十年,更不知道最后能拿到多少钱、是不是能弥补已缴纳的税款(在数十年的时间中股价如果下跌,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不能退回的)。因此,出现了和股权激励的初衷背道而驰的局面:公司高管要么放弃行权,要么在行权后辞职。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有一些不同于其他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如:不保底、也不封顶是股权激励机制的设计出发点,“封顶”从原理上偏离了股权激励的意义,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就有着授予价值不能超过薪酬总水平的40%的“封顶”规定。又如: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的条件都是本企业业绩指标的达成率,但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行权增加了额外的条件:必须位于数年前确定的20家对标企业的“75分位”。就好像自己能不能被认定为“健康”,取决于另外20个人的体检结果,既于理不合,也存在太大的不确定性。再如:因为股权激励有着较长的周期,而企业需要经常引进技术人才,股权激励时通常会“预留”一部分给新引进人才,但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规定是“不能预留”,非常不利于企业对新引进人才的激励。
因此建议:
(1)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的通行做法,对于上市公司期权的行权和出售都按照财产性收入征税,在出售时统一计征。
(2)取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期权收益不能超过正常薪酬40%的限制,回归股权激励的本质。
(3)统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其他上市公司期权行权的条件,以本企业业绩达成率为主,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业绩仅供参考。
(4)允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预留一定比例的期权,以满足新进人才的激励需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完善对于“新型公有制”的探索有着特别的意义。中共十六大提出“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明确“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上市公司是股份公司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征的集中体现。通过股权激励机制的完善、推动越来越多的管理和技术骨干持股,不但能激发上市公司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活力,更能进一步丰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让公有制主体地位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高度一致。
发展新质生产力,既是发展命题、更是改革命题。按照习总书记和党中央的部署,既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要活力,更向全面深化改革、形成“新型生产关系”要动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统驭下,探索公有制的新形态,创新分配方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一定能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最强音。
作者为九三学社中央资环委副主任、广东省政协研究咨询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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