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加班”没加班费,企业和员工谁更亏?
下班以后回复钉钉、微信消息,算不算加班?
其实,早就不用纠结了——法院之前就给出了答案:在特定条件下,算!
近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提到了对“隐形加班”“一锤定音”的判决案例,这也是全国首例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的案例。
那么,假如“隐形加班”没有加班费,到底是员工亏了还是企业亏了?
咱先捋一捋这个“全国首案”。
一审二审有反转!
李女士2019年入职一家公司,负责产品运营。下班时间,她多次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进行工作交流。
根据她提交的证据显示,她在下班后延时加班140.6小时,没有调休的休息日加班397.9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57.3小时,公司并没有支付加班费,为此,李女士还提交了公司发布的社群账号值班表。
而她就职的公司则称,李女士是运营部门的负责人,下班之后公司有事,其他员工向她电话咨询,不属于加班。而在法定节假日回复客户消息也不属于加班,只是“简单沟通”。
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与该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且李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长,因此对李女士的请求不予支持。
而在案件二审过程中,对于李女士是否加班,法院的认定出现反转。
二审法院认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且随着社会发展,不能因劳动者未在单位场所进行工作而否定加班。该案中的李女士“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因此“应当认定为加班”。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李女士支付加班费共计3万元。
职场中的强势VS弱势
从这个案件一审到二审的反转,可以窥见当下职场打工人的弱势地位——由于我国劳动力需求和供给不平衡,劳动力长期过剩,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现了地位上的“不平等”。
“你不干有的是人干”是多少打工人心头的梦魇。
招聘时能选的人很多,年轻的、要钱少的、能甘心加班的,对于追求效率的用人单位而言,性价比高的自然是上佳之选。
打工人在职场拼杀,疯狂内卷,当然不只是因为人太多。
一些行业的产业转型和升级没有跟上,没有新的增长点,无法提供更多的劳动岗位,导致现有领域竞争越来越激烈,甚至形成“恶性内卷”。
有专家也提到,现在劳动监察执法力量薄弱,处罚手段有限,也是重要原因。
“尤其是数字时代的隐形加班,更是难以做到及时主动监察。”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班小辉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因此,当下职场,打工人其实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一方面担心自己“被优化”“被替代”,从而失去生活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又害怕主张加班费得不到单位认可,且很难得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保护。
“隐形加班”第一案的意义,在于为劳动者提供司法“撑腰”,也是给用人单位的一次警醒。当然,仅凭司法警示或许仍有不足,工会组织、劳动监察部门等多方面,都应当参与进来。
所以,到底谁亏了?
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因为规章制度不完善,也可能因为降本增效的压力,或者就是纯纯地打着“小算盘”,故意对员工“隐形加班”视而不见,对员工申请加班费百般刁难,画大饼,上价值,总之就是舍不得掏钱。
很多打工人,基于各种利弊权衡,可能最终无奈放弃了这份权利。
打工人得不到的那份加班费,看上去好像是被用人单位赚了,但真的是这样吗?
不妨来算一算,“私吞”这笔加班费之后,用人单位可能要面临的支出:
1.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被裁决支付员工的加班工资;
2.当地劳动局责令支付员工的赔偿金;
3.应对裁决、诉讼的人力物力支出;
4.员工离职后招聘、培训新人的支出;
5.……
当然,还有一些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比如判决后对公司声誉的损害,加班员工的身体和精神健康问题,以及员工内部对企业的认可度等,这些负面影响虽然无形,但却远比金钱的损失更为深远。
赚小便宜吃大亏啊!
不承认“隐形加班”,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其实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输。
从“隐形加班”第一案的判决中,我们看到的不只有司法部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更细致的保护,还有职场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维护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了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这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因此,与其对加班费问题遮遮掩掩避而不谈,不如敞开心怀,优化机制,把加班费摆到台面上,置于阳光下,给予为企业付出的劳动者合理的报酬。
用人单位不再有“赚小便宜”心态,让付出者得到应有的报酬,劳动者不再顾虑,敢于争取权益,才是良性发展的职场环境。
我们期待有朝一日,职场摆脱恶性内卷,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彼此尊重,知法守法,共同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本文转自于 中古经济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