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融创在美申请破产保护?你搞错了
针对近期部分媒体有关恒大集团、融创集团等中国房地产企业“在美申请破产保护”的报道,中国证券报10月7日刊发题为《关于恒大、融创在美申请破产保护,权威人士回应!》的文章厘清认识。此前,21世纪经济报道已于8月18日刊发题为《恒大称“破产保护”系误读,实为推进境外债务重组》的稿件,邀请专家就所谓“在美申请破产保护”进行正确解读。9月9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发题为《恒大集团:在美申请认可聆讯等境外债重组安排延后》的稿件,再次对相关错误报道进行纠偏。
一位深耕跨境重组的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大部分媒体对恒大集团在纽约南区破产法院递交相关材料的程序性动作解读存在较大的误解误读。尽管英文上都可以表述为“file for bankruptcy”,但恒大集团递交的是恒大集团境外债务重组中的“重组协议的确认”,目的是为了在前期获得香港、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庭的认可后,保证以美元债为主的境外重组进程稳定的一个“认可程序”,和“境外破产”没有关系。在境外债务重组过程中,寻求相关法庭对重组协议的支持和确认,符合国际上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推动境外债务重组的正常程序和惯例。特别是如果相关企业所发行债券币种是美元,比如中国恒大过去在境外发行的美元债券,就有可能根据约定受到纽约法的管辖。恒大集团境外债权债务非常复杂,要公平对待各方债权人及利益相关方。
一位熟悉情况的知名国际律所合伙人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根据公开信息,恒大集团原定在今年8月底召开境外债权人会议表决,并计划于9月初在开曼、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公司所在地和注册地的法院,对其债权人的表决结果进行最终批准程序。在此之前,为了避免因发行境外美元债受到纽约法管辖所可能导致重组面临的法律风险,一般都会提前向美国相关法院递交确认申请,主张适用美国法典第11篇第15章中关于承认外国债务重组协议的内容。这么做主要是为了让债务重组协议能够在美国生效,让所有美元债券持有人根据美国法律,同时受到已经香港、开曼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认可的重组协议中相关条款的约束,不采取诉讼以及相关过激行权行为。
中国证券报最新的文章再次厘清认识,所谓的“在美申请破产保护”不过是相关房地产企业在美元债重组过程中相继在美申请的境外债务重组认可程序。
以下为中国证券报解读文章:
近期有媒体报道称,恒大集团、融创集团在美元债重组过程中,相继在美申请“破产保护”,有观点质疑,此举可能泄露我国经济数据或境外投资人将优先于境内投资人得到赔偿。
专家认为,恒大集团等企业向纽约法院提起认可其在香港、开曼法院进行的重组协议安排程序的申请,其实质是寻求美国法院对美元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程序的认可和效力上的保护,确保其在美国境外进行债务重组时,不会在美国被债权人起诉或被申请执行在美资产。申请认可程序有利于确保前期已达成的重组安排顺利推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而非引向破产清算。
同时,申请认可程序不涉及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申请认可程序中向境外提供数据范围有限,申请认可程序对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工作影响也较为有限。
不涉及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
据不完全统计,此前包括佳兆业、当代置业、荣盛发展等多家企业,均在美元债重组过程中在美申请“破产保护”。
上述一些企业大多在开曼群岛或维尔京群岛注册,在香港发行美元债券,按照美元债发行惯例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发生纠纷时适用美国法律或英国法律。随着债务风险逐步暴露,这些企业在境外启动债务重组程序,通常在香港、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完成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程序后,需要向纽约法院申请认可。
据悉,纽约法院裁定依据是美国《破产法》第十五章。美国《破产法》规定了债务问题处理的多种路径,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第十五章规定了对境外司法辖区的债务重组的认可程序,并规范了跨境问题的处理方式。陷入财务困境的非美国公司通过申请第十五章的认可程序,避免境外美元债券持有人在美国法下提起诉讼或执行债务人在美资产。美国法院对企业境外债务重组程序的认可与协助,属于在其他司法辖区进行的债务重组程序的附属程序。
中信建投债券承销部负责人郭春磊表示,美元债在法律受偿上具有“劣后”性质,要以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应对美元债违约风险。
郭春磊分析,根据《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房企偿债顺序为“消费型购房者>建筑工程价款>担保债权>普通债权>股权”。在主流美元债发行方式下,境内房企只有在偿还全部债务且仍有盈余情况下,才能以“剩余股权”形式归还境外控制人债务。由于法律受偿的“劣后”性质,出险的国内房企美元债有明显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甚至具有国外“垃圾债”性质,相关投资者对此应有清晰预期。
申请认可程序不涉及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申请认可程序的目的是保证债务人不被债权人在美国提起诉讼,从而确保重组方案的可执行性。境外债务重组方案仅将清盘情形下依法归属于境外债权人的资产纳入偿债资源范围,不涉及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的问题。纽约法院仅对重组协议安排是否可在美国获得认可进行审理,并不对重组方案内容进行评述,也不存在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权益的问题。”郭春磊说。
申请认可程序与破产清算申请存在实质区别
专家还表示,申请认可程序与破产清算申请存在实质区别。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看来,恒大集团等企业向纽约法院提起认可其在香港、开曼法院进行的重组协议安排程序的申请,是推进境外债务重组的既定安排,属于境外债务重组惯例,其实质是寻求美国法院对美元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程序的认可和效力上的保护,确保其在美国境外进行债务重组时,不会在美国被债权人起诉或被申请执行在美资产。
申请认可程序的目的在于争取美国法院认可重组协议在美国的可执行性,防范个别债权人利用纽约法规避重组协议所约定的义务,通过在美国提起个别诉讼,以牺牲全体债权人利益为代价寻求个体利益。该程序有利于确保前期已达成的重组安排顺利推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而非引向破产清算。
对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工作影响有限
值得一提的是,申请认可程序对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工作影响有限。
李曙光分析,境外债务重组相关主体多数注册在境外,本身不是境内债券发行人,与境内经营主体之间存在多层股权间隔,相关重组安排不会影响境内人民法院对境内经营主体所涉案件的管辖权。即使美国法院最终未认可债务重组程序,境外债权人申请执行境外重组主体直接持有的我国境内资产,也须人民法院承认美国法院相关判决后才能执行。
另外,从司法实践情况看,美国法院在运用公共政策拒绝承认与协助外国程序方面相对谨慎,一般会对相关重组安排予以承认。因此,申请认可程序预计不会对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工作造成大的不利影响。
申请认可程序中向境外提供数据范围有限
记者还从律师事务所人士处获悉,申请认可程序中,企业向境外提供数据范围有限。
“在申请认可程序中,纽约法院主要进行形式审查,要求提供境外法院对于破产或重组案件审理的司法文件。”该律师事务所人士说,“据了解,相关案例中,企业提供的资料主要是上市公司披露的经营及债务信息、重组展期方案表决情况和法院裁定等,范围有限。”
本文转自于 凤凰网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