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医院急诊科医生跳槽被索赔28万元,只因签过竞业限制协议?
你听说过竞业限制协议吗?
通俗来说,就是一个人在A公司担任某职位,他知道一些商业秘密,或者对A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影响,那么签署协议以后,离职的一段时间内,就不能去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任职。
上海一名私立医院的急诊科医生,就因为跳槽,被索赔28万。
2016年~2021年任职和睦家
黎某(化名)在私立和睦家医院担任急诊科医生,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约定黎某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能就职于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私立医院。
2021年10月辞职加入嘉会
黎某辞职并无缝加入私立嘉会医院,和睦家随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决黎某支付竞业协议违约金28万余元,获得支持。
和睦家医院代理律师称:“竞业限制协议并没有去限制被上诉人(黎某)前往公立医院、社区医院,但是被上诉人不偏不倚,前往限制名单中罗列在第一位的嘉会医院。”
2022年7月医生起诉
2022年7月,黎某起诉至法院,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不公。其作为急诊科医生,仅在接诊过程中接触到客户的信息,并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也不存在带走客户的情况。
黎某代理律师称:“患者不会因为急诊医生,从一家医院转诊到另一家医院。”
那么问题来了:
1、黎某是否属于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
2、黎某是否应当受到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黎某作为普通的急诊科医生,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此外,黎某在诊治患者过程中接触或了解到客户的信息是正常且不可避免的,仅涉及隐私保护,不属于商业秘密。
一审法院认定这份竞业限制协议对黎某没有约束力,判令黎某无需支付违约金,和睦家随后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黎某既是公司的员工,更是一名执业医生,且未担任特殊职务,其工作内容依赖于基本职业技能,不应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
上海一中院法官卢颖表示,“这些诊疗方案,就常识来判断,应该还是属于公开的诊疗方法,所以也不涉及商业秘密。”
近日,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本文转自于 新浪热点